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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知识:直观知识

书籍名:《斯宾诺莎哲学研究》    作者:洪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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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是一种直接从神的某种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认识的哲学知识。这是斯宾诺莎心目中最完善的知识,是“心灵的最高德性”注1026。

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事物被我们认为是真实的,不外两种方式:“或者是就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及地点的关系中去加以认识,或者是就事物被包含在神内,从神圣的自然之必然性去加以认识。”注1027前一种方式显然是指通常的科学知识,即第二种知识,而后一种方式则是真正的哲学知识,即第三种知识。这种知识最根本的特征是直接从神的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个体事物本质的直观。正如我们前面所论述的,第二种知识虽然也是真知识,但却是一般的抽象的科学知识,它不能达到对个别事物的真正本质的认识。要达到对个别事物真正本质的认识,按照斯宾诺莎的看法,只有通过第三种知识即哲学知识,因为这种知识是从神和物、神和人即所谓天人关系来揭示个体事物的真正本质。我们知道,在斯宾诺莎自然系统里,个别事物只是神的属性的样态,离开了神,个别事物既不能存在又不能被认识,因而要理解个别事物的真正本质,只有从神的属性的本质的观念出发。虽然通过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如在自然科学里),我们可以认识事物的一些性质,但是这不能揭示事物的根本本质和第一因,要揭示事物的根本本质和第一因,只有通过第三种知识。

对于这种知识,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它是从第二种知识发展而来的,是从第二种知识所没有达到的对于个体事物真正本质和第一因的认识开始的,而不是一种突如其来的神秘灵感,犹如新柏拉图主义所宣扬的神秘知识。斯宾诺莎说:“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注1028这个定义本身就表明它与第二种知识是同样的推理知识,它与第二种知识不同的地方,在于它的出发点不是那些表示事物共同具有的东西的共同概念和特质观念,而是神与事物、神与人的关系,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即事物和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与整个自然界的关系。斯宾诺莎说:“神的无限的本质及其永恒性乃是人人所共知的,而且万物既在神内并通过神而被认识,由此可见,我们关于神的知识推论出许多正确的知识,因而形成……第三种知识。”注1029第三种知识的根本点,就是从整体自然或宇宙观看一切事物,用斯宾诺莎典型的话来说,就是“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他说:“永恒是神的本质,就这个本质包含着必然存在而言。所以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是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被认作真实存在去加以认识,或者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而包含存在去加以认识。”注1030简言之,第三种知识乃是从整个自然的绝对必然性去认识事物。

斯宾诺莎把第三种知识称为“直观知识”,“直观”究竟在这里意味着什么呢?斯宾诺莎自己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明,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他举的关于直观知识的例证做一些探索。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二里,当他叙述了想象和理性是如何求第四比例数之后,他写道:“但是要计算最简单的数目,这些方法全用不着,譬如,有1、2、3三个数于此,人人都可看出第四比例数是6,这比任何证明还更明白,因为单凭直观,我们便可看到由第一个数与第二个数的比例,就可以推出第四个数。”注1031这就是说,这几个数是如此简单,以致我们不需要经过间接演算的具体过程,就能纯从第一个数与第二个数的比例的直观中直接推出第四个数,以使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由此可见,这里的直观并不是指毫无推理的纯粹直觉,而也是一种推理,只是这种推理是这样熟练,以致可以不需要进行间接的演算过程就直接推出结论。因此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这种直观既不同于康德所讲的直观,也不同于柏格森所讲的直觉。康德所谓直观,是人们把先天的感性形式(时间、空间)加诸客观世界的主观创造活动;柏格森所谓直觉,是指一种排斥任何理性分析的神秘体验。它们都是排斥推理的,而斯宾诺莎的直观则是一种科学的直观,它本身包含着直接推理。他说,相对于直观知识,第二种知识“究竟不能感动我们的心灵,犹如我们从依存于神的个体事物的本质自身直接推论出来那样亲切有力”,这里就明确肯定直观知识包含着直接推论。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一书中,斯宾诺莎说“通过直观径直地窥察到在一切计算之中的比例”注1032,就是指这种直接推理。所以我们可以把斯宾诺莎的第三种知识理解为在理性知识长期积累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数学直观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种直接性推理的知识。注1033

第三种知识除了其明显的直观特征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特征,即它是心灵的最高德性,是最完善的伦理知识。斯宾诺莎写道:“从第三种知识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心灵最高的德性在于知神或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心灵愈善于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心灵的这种德性愈大。所以谁能够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谁就能发展到最高的完善。”注1034斯宾诺莎为什么赋予第三种知识以这种最高的伦理价值呢?因为在他看来,无论我们依据第一种知识还是依据第二种知识来理解事物,我们或者局限于个人主观的想象,或者局限于事物彼此之间的纯客观关系,物和我,即认识对象和认识主体始终是对立的,认识成了与认识主体自身完善毫不相关的被动行为。而当我们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即从神与人、认识对象和认识主体的根本关系来理解事物时,认识就不再是与认识主体无关的被动行为了,而是成了认识主体实践生活的指南,成了我们获得得救、幸福和自由的手段。斯宾诺莎说:“我们的一切行为唯以神的意志为依归,我们愈益知神,我们的行为愈益完善,那么我们参与神性也愈多。所以这个学说不仅足以使心灵随处恬静,且足以指示我们至善或最高幸福在于知神,且唯有知神方足以引导我们一切行为都以仁爱和真诚为准。”注1035“一个人获得这种知识愈多,便愈能知道自己,且愈能知神,换言之,他将愈益完善,愈益幸福。”注1036这就是说,如果我们愈能了解自然,认识自然,我们就愈能了解我们在宇宙中的地位,了解我们的使命,以及了解我们完成自己使命的方法和途径,因而我们就愈能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我们就愈能获得自由和幸福,愈能达到我们的最高完善。在这种知识里,知和行、求真和至善、认识论和伦理学达到了最高度的结合和统一。

至此,我们可以对斯宾诺莎的三种知识理论做一简单的概括:第一种知识是通过直接经验和间接传闻而来的感性知识,它起源于身体受外界物体的偶然激动,它具有偶然性、主观性和现象性,它是我们产生错误的原因。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知识大部分就是这种类型的知识。第二种知识是基于事物一般性质的共同概念和事物特质的正确观念而产生的间接推理知识,虽然相对于第一种知识来说,它具有必然性、客观性和普遍性,但它仍是抽象的和一般性的知识,通过它不能达到我们心灵的最高完善。这种知识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谓自然科学知识。第三种知识是直接从神的本质属性来理解个别事物的本质所产生的知识,它既能摆脱第一种知识的偶然性、主观性和现象性,又能扬弃第二种知识的抽象性和一般性,使科学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与感性知识的直接性和具体性相结合,达到个别和一般、具体和抽象、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而达到了最高的知识境界。这种知识就是斯宾诺莎心目中最完善的科学和伦理相结合的哲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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