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本主义伦理学”,是从一般的形而上意义上来说的。它不是指狭隘传统意义上的人本主义(anthropologism),而是泛指一类以现代人学或人性哲学为理论基础,以人的价值存在、自由、选择、行为和责任等为中心主题的现代主体性道德理论。它不是一个严格统一的伦理学派,正如元伦理学也不是一个统一的理论学派一样;而是一种道德理论态度或倾向、一种思潮、一种伦理学理论取向。“人的关切”构成了这种伦理学倾向的共同主题和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伦理学或各伦理学家有着完全一致的理论方法和建构方式。事实上,现代西方可以冠之以“人本主义”称谓的各个伦理学派或伦理学家,在许多具体的理论方面,包括理论前提的预制、具体方法论的寻求、认知理论的基础、逻辑和具体结论等,都是殊为不同的。所以,即使是在人本主义或人的哲学的旗帜下,也呈现出千姿百态乃至互相对峙的理论局面。例如,在现象学的奠基者胡塞尔那里,不仅隐含着一种对科学主义和客观实在论的逆反,而且也隐含着对传统“心理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否定”。〔3〕与其相反,以弗洛伊德和弗罗姆为代表的精神分析伦理学,却恰恰是以个体或社会情感心理学为基本方法,来创立或恢复人本主义伦理学的。〔4〕况且,在存在主义之后,西方哲学的结构主义和阐释学转向,预示着一种由人本主义走向超人本主义,即“人的消解”(德里达)(de-struction of man,德文“de-struktion of man”)或“人的消亡”(福柯)(the death of man)的新哲学动向,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本主义思潮也步入黄昏之景。〔5〕由于各派哲学的融合趋势增强,使西方近几十年来嬗变格局变得模糊起来。〔6〕所以,我所谓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当限于60年代以前的现代时期,它主要包括现象学价值伦理学、存在主义伦理学、精神分析伦理学、实用主义伦理学、新自然主义价值论等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