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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战争:1618—1648:欧洲的国家建构与和平追求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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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帝国宪法的第三条道路

书籍名:《战争的战争:1618—1648:欧洲的国家建构与和平追求》    作者:约翰内斯·布克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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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建构国家这一建设性难题,帝国找到了介于普世主义和小邦分立主义(Partikularismus)之间的另一条道路。原因是,一方面,拥有皇帝和帝国的德意志人,具有普世主义的传统,且曾经参与过大哈布斯堡的建国尝试。在这场战争中,皇帝与西班牙以及天主教的教派化势力联合起来,使君主制时而占得上风,似乎能够让德意志走上大一统的道路。而另一方面,“建构国家”也以复数形式发生在帝国的领土层面。萨克森、巴伐利亚等大诸侯国和个别帝国成员组成的敌对特别联盟,以及动摇了帝国内部联结的瑞典联盟,或许在三十年战争期间还有其他选择,并且能够像位于帝国边缘、脱离帝国的尼德兰和阿尔卑斯山地区的邦国那样,独立地进入多国制的欧洲体系。然而,德意志历史并没有遵循以上任何一种模式,而是借助于两个层面上的基本的建国思想,摒弃了被臆想出来的、相互排斥的欧洲建国方案。

在帝国权力的上层,欧洲的普世主义必须降低到一个可容忍的程度。但与此同时,以帝国的综合力量来建立一个德意志的整体国家。选举出来的帝国首脑最终被国有化了,成为德意志的职业皇帝,其能力受到《选举让步协议》的调节,且其权力被帝国会议、帝国最高法院等全帝国机构架空。在各地区的底层,德意志大小邦国正是在这场战争中完成了重要的行政任务,但它们仍然通过平行设置的帝国机构与整个帝国系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这些机构中,各邦国作为帝国等级代表自己,并能一次又一次地共同操控帝国。

德意志的国家成就(Staatsleistungen)和国家扩张(Staatsausbau)是在两个层面上取得的,这两个层面时而彼此竞争,时而互相补充,时而在组织方面互相交织。尽管人们曾为集体安全做出过一些努力,却还是没能为多国制的欧洲发展出跨越式的组织形式,在这一点上,德意志帝国取得了小小的成功。如果说欧洲的一些单个国家具有行政和外交政策上的效率优势的话,那么,德意志这一具有双元国家特性(Doppelstaatlichkeit)的组织则更加复杂,为地区参与、法制以及和平的发展提供了特别的机会。

在三十年战争的外部政治和教派压力下,帝国组织中危机四伏,冲突不断,这一切又一次被摆到了桌面上。但是,时不时反体制行事的帝国在费迪南三世的带领下恢复职责,且在战争中四散的帝国等级也将和平谈判带到帝国大会,并恢复了帝国的团结。为避免将来与皇帝发生冲突,《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调整了邦国和帝国等级的权利,并规定了共同承担的机构。随着德意志双元国家特性的正式恢复,和约在作出重要修订后也正式成为帝国宪法。该条约文案将和约升格为《基本法》,并将它与旧的《基本法》以及《金玺诏书》(die Goldene Bulle)共同认证为德意志的宪法。

从根本上说,随着和约而更新的德意志宪法体系是一个联邦制体系,拥有一位立宪制选举出来的皇帝。后来显现出来的联邦制发展苗头,尽管起伏不定,时断时续,但该体系决定了德意志的历史,直至形成今天这样的联邦和州的格局。

皇帝和帝国在奥斯纳布吕克与瑞典商谈的和约《奥斯纳布吕克和平工具》(Instrumentum Pacis Osnabrugense,IPO)中的一些条例,与在明斯特同法国签订的版本有部分重复,这成为150年来德意志历史上书面化新宪法的基础。与它对帝国的重要意义相匹配的是,该和约的拉丁文原版和德语译文的印量达到了约2万册的数量级,传播广泛。尤其是综观随后的历史,该条约为德意志由谈判产生的、绵延最久的政治秩序奠定了基础。在此,条约的文本实在值得一看。

一条特有的宪法条款(IPO Ⅷ)预防性地排除了帝国成员之间有关其权利的冲突。为此,诸侯和领主首先确认了其邦国层面上的权利,他们在邦国的政权正是基于此。宪法条款的所有其他条例均涉及帝国权力层面。

帝国等级的联盟权利得以恢复,进而确认了德意志传统的结盟自由。由于当时情况特殊,正在进行一场讨伐占领国的帝国战争,《布拉格和约》取缔了所有的特别联盟,后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又将其恢复。就像与皇帝或者外部邻国达成一致、缔结同盟并形成集体安全政策那样,结盟可以用于保护或者强化帝国权力。根据帝国的传统,联盟的目的被设定为防御,即“为了维护安全”,帝国等级可因此而结盟,但出于其他原因则不可以,明确排除反对皇帝或帝国的联盟。结成的联盟必须服务于帝国,对皇权有益,至少不允许其有损皇权。事实上,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后来已多次受到惩罚。

其他规定涉及须重新建立或进行改革的帝国行政机关,尤其是帝国会议。所有帝国等级在一切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这一规定针对皇帝的独断专权,同样也针对选帝侯在帝国事务中权力过大,也能防止帝国城市权力过小。目标是帝国等级的平等,但在那样一个等级意识过强的时代,这种目标只能实现一点点。帝国会议的职责得以规定并有所扩大。所有等级代表的核心权利即税收许可权,以及在“绝对主义”邻国面前被压制的立法权,也得到了确立。

那么接下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成了和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战争或和平的决定权,这一点,无论是英国议会还是后来俾斯麦德国的国会均未曾有过。不是每位帝国等级自身(就像后世误解的那样),而是所有帝国等级一起拥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利。只有皇帝和帝国等级一起,才可以作出发动帝国战争的决议。于是,决定战争或和平这一最高国家权力,便正式归于作为皇帝和帝国等级制度衔接点的帝国会议。

其他条款则规定了有待更新的帝国权力机构,除了皇帝外,还有帝国大区和帝国最高法院。谈判中提到的一些宪法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尽管如此,为了实现和平,人们采用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协定手段,即把尚未敲定的问题记下来,留到以后的会议上讨论。有几个问题在后一次的帝国会议上得以解决,其他问题则始终悬而未决——这是为通过永久帝国会议从制度上进一步扩大联邦制帝国形式而创建了一种巧妙的法律基础。帝国会议未来的永久性使得这个至高无上的宪法委员会,能够在一个和平转瞬即逝的欧洲迅速对政治军事变迁作出反应。在这个过程中,战争与防御以及整个帝国会议审批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帝国的“结构性不可侵犯力”(Nichtangriffsfähigkeit),给帝国安全上了双保险。凭借其防御规范和多元决策结构,帝国几乎无法攻击任何人,但出于同样的原因,它也不可能轻易地作为一个整体被征服。战争虽然很难从帝国方面爆发,但即便如此,帝国还是未能幸免。想要避免战争,就需要有组织的防御,并采取渐进的安全政策措施,而这些措施则为历史学的和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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